From: 山猴小霸王
Date: 2010/6/6 23:20
最近我媽媽過世,生前她的遺產中有10隻下市股票...
目前的遺產申報大概差不多了..就剩下這惱人的問題...
這10隻分別是:台鳳、合發、中紡、嘉畜、新燕、友力、桂宏、長億、中興銀、住聯
對我來說..這10支股票就像燙手山芋..
說真的我碰都不想碰..
但是也得依照公司淨值誠實申報..
好..那現在問題是..
1.我能不能申報後不去過戶 ? 會不會後續有追稅問題 ?
2.若我這輩子都不去過戶,那以後我的繼承人會不會被追稅?(變成他有一筆看不見的遺產)
3.我能不能註銷或無償轉讓給原公司(如果還在)
4.希望大家幫我想想以上這些問題..拜託了..
感激不盡 !!
From: mikeon
Sent: Monday, June 07, 2010 4:40 PM
我今天幫你大概問了一下會計師
1. 股票的繼承是按死亡時公司的淨值來計算
這些地雷股的淨值應該都不高了,甚至是負的
2. 遺產的繼承有免稅額
所以你大概不用繳稅
3. 遺產稅己降為10%了
4. 可以用這些股票來抵繳
5. 不妨燒一本「神功」給令堂
來生才能留給你更多的財富
難怪你哭得那麼傷心
From: clement lou
Sent: Monday, June 07, 2010 7:23 PM
朋友說的,僅供參考:
1. 我能不能申報後不去過戶 ? 會不會後續有追稅問題?只要一申报立刻扣税
2. 不去过户也要申报缴税,因为国税局电脑一打出来,根本跑不掉
3. 不能注销, 只能继承后处理
遗产税就像一张清单, 一次就全部打印出来了, 跑不掉
一切要缴税后才能处理
如果不继承那些股票, 后来税局照样追上
到时候可能是罚款
From: 曉佩
Sent: Monday, June 07, 2010 8:22 PM
如果遺產超過免稅額時,財產很多時
令尊還有剩餘財產請求權的權利
可以先分配一半的遺產金額,免稅
其他的再從遺產免稅額扣除
(臺中訊)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,依民法第1030 條之1 規定,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,夫或妻 現存之婚後財產,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,如有剩餘,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,應平均分配。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,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 時起,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。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,逾5 年者,亦同。依此規定,生存配偶若欲申請該請求權自遺產總額中扣除,應在被繼承人死亡後5 年內 為之。
該局進一步說明,最近財政部核釋放寬此類案件之申請期限,生存配偶倘未在被繼承人死亡後5 年內主張扣除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價值,請求權 業罹於消滅時效,繼承人如不為時效完成之抗辯且同意履行給付時,只要檢附全體繼承人之同意書,在遺產稅核課確定前申請扣除者,稽徵機關可予受理;惟如遺產稅業經稽徵機關核課確定者,則不適用。
該局另提醒民眾注意,生存配偶行使請求權後,繼承人應於稽徵機關核發核准函後之2 年內履行是項財產變動請求 權價值財產交付或辦理移轉登記,繼承人如未就相當該項請求權價值之財產交付生存配偶時,依稅捐稽徵法第21 條規定,稽徵機關就該項補稅之事實,於繼承人未 辦理財產交付期限屆滿之翌日起算5 年內均可補徵遺產稅,民眾不可不慎。
【2009/02/23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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