Sent: Wednesday, July 01, 2009 4:20 PM
「修正草案也同意公司股東是為他人持有股份時,
股東得主張分別行使表決權,
等於開放外資可分割投票,
未來外資參與股東會的意願將提高。
此外,草案也明定董事選舉應採累積投票制,
不得以章程排除。 」
請問這是什麼意思?
2009/7/1 mikeon
所謂分割投票的意思是指,
如擁有股權5%,可以3%投同意,2%投反對
累積投票制 ????? 莫宰羊
From: 賈宜揚
Sent: Wednesday, July 01, 2009 5:23 PM
這樣為什麼可以提高外資參與股東會?
From: mikeon
Sent: Wednesday, July 01, 2009 7:07 PM
好像有個規定,
如果沒有強烈的理由,外資一律要支持公司派
所以股東會就沒什麼好參加的
From: 吳百正 Wu, Pai-cheng
Sent: Wednesday, July 01, 2009 6:19 PM
印象中好像是這樣:
如果本次董事改選應選五席董事,則每一股份有五票,
累積投票制→五票可以全部投給同一候選人。
全額連記法→五票不可以重複投。
以全額連計法,持股過半之股東可以把五席董事全包
(贏者全拿),例如去年鬧很大的國巨欲入主大毅案。
若以累積投票制,則由少數派股東推派的代表
也有當選董事的機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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