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9年3月16日 星期一

2007同學會(3/4)

最低稅負制(所得基本稅額條例)簡介
2007.1.14林澤宏

壹、目的:又稱富人稅,

主要希望讓享有租稅減免多之賺錢企業或有錢人,
至少負擔一定比例的所得稅。

貳、施行日期:除個人海外所得延至九十八年起施行,

必要時,得再延九十九年起施行 外。
自九十五年起施行,即九十六年五月申報九十五年所得時,
便適用。

參、類型:
一、營利事業:
1. 判斷是否適用:

2. 主要加計所得類別:(主要針對股票投資公司來說明)
(1) 證券(所#4-1)及期貨(所#4-2)交易所得:
I. 所#42投資國內企業獲配股利不計入。
II. 證券及期貨交易損益,視為一類,合併計算。
III. 經核定之證券期貨交易損失,

得自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五年內,於計算證券、
期貨交易所得時,先行扣除。
IV. 繳納之證券、期貨交易稅及手續費,

得列為成本或費用減除。
依施細# 9,相關營業費用及借款利息,

亦得自有價證券出售收入項下減除。

(2) 五年免稅及營運總部免稅:物流中心免稅不計入

(促產#14-1)。
(3)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免稅所得:銀行業才適用。
(4) 其他未來新增之減免或扣除額,經財政部公告者。

3. 適用稅率:10~ 12%,目前核定徵收率 10%。

4. 計算公式:
(1) 基本稅額 = (基本所得額 – 扣除額) * 稅率。
(2) 屬海外所得,且已於國外課稅者,應提出納稅憑證,

並取得駐外使領館或認許機構簽證後,
在不超過扣抵限額內,自其依 # 4第一項計算之差額
中扣抵。

(3) 依 # 4 計算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,

不得以其他法律規定之投資抵減稅額減除之。

(4) 200萬扣除額,遇物價上漲累計達10%以上時,

按上漲程度調整之。 並以10萬元為單位,未達四捨五入。

5. 公司自行繳納之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,

計入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,故對小股東並無影響。

6. 公司自行繳納之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,

得列為計算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。

7. 相關影響:
(1) 小股東:因公司所繳稅額,計入當年度股東

可扣抵稅額帳戶,於分配盈餘時,配發股東,
故對小股東並無影響。

(2) 賺買賣差價之投資公司:獲利之證交所得,

超過200萬部份,需多繳10%稅額。
但可同時處分虧損投資降低所得。

(3) 以賺股利為主之投資公司:依所 # 42無證交所得,

故無影響。


二、個人:
1. 申報單位:以家戶為單位。(與綜合所得稅同)

2. 判斷是否適用:

3. 主要加計所得類別:
(1) 海外所得:
I. 延至九十八年起施行,必要時,

得再延九十九年起施行。
II. 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未達一百萬元者,免予計入,

但應注意,依施細#15,在一百萬元以上者,
”全數”計入,即不可扣除一百萬元。
故應控管全年獲利在一百萬元以下,以免損失扣除額。

(2) 保險給付:
I. 受益人與要保人不同之人壽及年金險,

且於受益人受領保險給付時,才需計入;
意外險、健康險不需計入。
II. 95.1.1後新訂保險契約才適用,以前舊保單不需計入。
III. 屬死亡給付且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三千萬元以下者,

免予計入;超過扣除三千萬元後之”餘額”應全數計入。

(3) 未上市櫃證券交易所得:
I. 登錄為櫃檯買賣之興櫃公司股票交易所得,不需計入。
II. 交易所得計算,以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、

證交稅及手續費後之餘額為所得額。
III. 同一年度盈虧相抵核計,但以損失減至零為止,

不足抵扣之損失,得於次年起三年內扣除。
但以按實際價格成本計算,並經國稅局核實認定者為限。
IV. 未申報(提供)成本之核定:
A. 已提供或查得實際成交價格者:視為成本80%,

所得20%。
B. 未提供實際成交價格者:以交割日公司資產淨值,

計算收入,並以收入之75%,視為所得額。

(4) 私募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所得:類似未上市櫃證券,

少見不詳述。
(5) 非現金捐贈金額:凡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,

減除之非現金捐贈金額均需計入。
(6) 員工分紅股票時價超過面額之差額部份:
I. 以可處分日次日時價,超過面額之差額部份計入。
II. 可處分日:
A. 股票採帳簿劃撥配發者:為撥入集保帳戶之日。
B. 非採帳簿劃撥配發者:為可領取股票之首日。
III. 時價:
A. 上市櫃股票:以收盤價估定之。
B. 興櫃股票:以當日成交均價估定之。
C. 未上市櫃股票:以前一年內,

最近一期會計師財簽淨值估定之;
無會計師財簽者,以當日淨值估定之。

(7) 其他未來新增之減免或扣除額,經財政部公告者。

4. 適用稅率:20%。

5. 計算公式:
(1) 基本稅額 = (基本所得額 – 扣除額) * 稅率。

(2) 依 #13屬海外所得,已依所得來源地法律規定
繳納之所得稅,得扣抵之。扣抵之數不得超過
因加計該項所得,而依前段規定計算增加之
基本稅額。但應提出同一年度之納稅憑證,

並取得駐外使領館或認許機構簽證。

(3) 依 # 4 計算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,

不得以其他法律規定之投資抵減稅額減除之。

(4) 個人與應合併申報綜所稅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,

有 # 12所得,應一併計入基本所得額。

(5) 600萬扣除額及死亡給付3,000萬限額,

遇物價上漲累計達10%以上時,按上漲程度調整之。
並以10萬元為單位,未達四捨五入。
(海外所得100萬限額,未見物價調整規定)


肆、罰則:
一、發現短漏稅額:(# 15)
1. 已申報者,除補徵所漏稅額外,處所漏稅額二倍以下

罰鍰。
2. 未申報者,除補徵應納稅額外,按補徵稅額處三倍

以下罰鍰。

二、96年1月1日起,即97年5月申報所得稅後,

發現短漏稅額開始處罰。(# 18)


伍、結語:
俗話說:『法律,只保護懂法律的人』,

稅法亦為法律之一種。
其實只要多接觸,稅法並不可怕,
惟有知己知彼,才能有效規劃,避免過度愛國。
盼望與各位富人及準富人共勉之!謝謝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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投資美股- 繳給美國政府與券商
手續費:各網路券商差異不大。
交易稅:無
股利所得稅:30%
資本利得稅:無

繳給台灣政府
個人:目前境外所得免稅
2009年(除非延1年)以後境外所得(含資本利得)要繳稅,

但有600萬元免稅額 (已繳給美國的30%
股利所得稅可扣抵)

公司:目前境外所得(含資本利得)即要繳稅,

繳給美國的30%股利所得稅可扣抵
無200萬元免稅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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投資台股
個人:上市櫃股票的資本利得免稅。

股利收入計入個所稅。
專業投資公司:目前資本利得與股利收入皆免稅
2009年以後上市櫃股票的資本利得課稅10%,

但有200萬元免稅額。
股利收入免稅。

*未上市股票的資本利得,個人與公司今年起都要課稅,

免稅額個人即共用之600萬,公司即共用之200萬。


From: 大汗
Sent: Tuesday, January 09, 2007 11:10 AM
Subject: Re: 10%的保留盈餘稅率

昨天剛考完「工程數學」期末考,

今天心情很好,忍不住再問問。
(對!您沒看錯!我又不是工學院畢業的,
醫師學什麼工程數學?
研究所真不好混,一個學期內危機分從頭學起,
一路考到拉氏轉換、傅力葉轉換,真要命).....
(如果是「複利YEAH轉換」說不定更有趣~~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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投資美股- 繳給美國政府與券商
手續費:各網路券商差異不大。
交易稅:無 股利所得稅:30% 資本利得稅: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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對個人是這樣沒錯,對公司勒?有沒有上限?

對於公司登記國別的不同,有沒有不同的規定?
如果美國完全不加以管制,很明顯的有以下兩個問題:
1. 如果這樣的話,美國的富豪們為何不跑到

迦勒比海去成立OBU的公司,
再回頭投資美國股市?
「繳稅是美國公民的義務??榮譽??」..

I don't think so.
2. 另,911以後,美國對於境外流入的資金,

不但課不到資本利得稅,
還沒有管制?我也是很懷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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繳給台灣政府
個人:目前境外所得免稅
2009年(除非延1年)以後境外所得(含資本利得)要繳稅,

但有600萬元免稅額 (已繳給美國的30%
股利所得稅可扣抵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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但我國和許多國家都沒有簽租稅協定,

因此理論上我國之國稅局是無法知道你在海外的資產。
所以,假設你在美國、東京、倫敦等地的股市大有斬獲
(我指的是資本利得),
你不申報,也沒人知道。這是逃稅,卻可以不受追查。
留在國內設公司的人反而是冤大頭,
這不是變相懲罰誠實的人?

更進一步,我們可以在BVI, Balis, Hong Kong....

等地成立OBU的公司,
一樣逃稅,卻可以不受追查,只要每年匯回額度

控制在600萬以內。
我不相信台灣的富豪們沒有人做。
現在不是有一位大少搭著專機躲在日本還是美國,
二十五年後才能回來?
我想問的是,這種OBU的方式是否可行?

漏稅的罰則為何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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